2009/08/11 04:09
〔記者何瑞玲/台北報導〕23歲的吳姓男子暑假到電視台實習,將實習日記寫在部落格裡,其中一篇文章批評經紀人王姓受訪者一副想在公眾場合性交的樣子,板橋地方法院認定文章用字遣詞涉及誹謗,處拘役20天。
判決書指出,吳男在他的部落格上「實習日記」文章,內容寫到「原來她就是王XX,喔阿媽喂,被鬼打倒」、「她好像是在表演吳宗憲節目裡的狀況劇,只要來賓說錯話,就會跑出來親大家…今天的受害者是魔術師本人…一副想在公眾場合性交的樣子」。
該篇文章已流傳一年多,去年10月王女經友人告知才發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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