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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月16日

21日後看電影可帶外食 臭豆腐、鹹酥雞仍禁入

21日後看電影可帶外食 臭豆腐、鹹酥雞仍禁入

NOWnews 更新日期:2010/01/15 12:26 生活中心/綜合報導

每次到戲院看電影總得將想吃的零食放進包包中,戰戰兢兢地「偷渡」進場,不過「禁帶外食」最快將於21日解禁,至於臭豆腐、瓜子等味道濃郁及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,業者仍可公告禁止消費者攜帶。

看電影是民眾選擇最普遍的休閒項目,但不能邊看電影邊享用自己愛吃的零食一定很掃興。根據消保會於去年的抽查結果顯示,包括知名的國賓、新光連鎖電影院在內有多數戲院是「全面禁帶外食」,不過消保官認為該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,有損消費者權益。

由於業者該作法有缺失,卻無法可管,因此新聞局函請台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、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等業者,共同訂定「電影院禁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如業者規定禁帶外食,電影院內也不能販賣食物,經消保會委員會通過後,最快將於21日可望解除「禁帶外食」,如業者違反規定,消費者可撥1950申訴。

雖可自由攜帶外食入場,但須考量他人觀賞電影權益,因此像臭豆腐、鹹酥雞等味道濃郁、嗆辣等熱食,或是瓜子、花生等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,業者則可要求民眾不得帶進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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